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隻規定了有協助贍養人贍養的義務,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體如下:1.《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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