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再婚夫妻共同财産的有:
1、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
2、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所得的财産;
3、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産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産、經營活動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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