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一般範圍: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産、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将貨物交由他人代銷;代他人銷售貨物;将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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