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并沒有哪一條明确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于贍養人的範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此外《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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