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證據。收據屬于書證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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