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性質,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别進行征管的,其中,地方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但2002年以後,新的規定是,所有新成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全部由國家稅務局統一負責征管。因此,目前的一般狀況是地方稅務局仍負責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其他企業則是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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