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地指的是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于居住的;
(2)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4)轉讓的房地産暫時難以确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5)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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