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條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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