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雖然《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和期限。但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争關系的地域為限,所以競業限制條款是有地域限制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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