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标準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确定傷殘等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随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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