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标準統一确定為24000元一年。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别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标準内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
5、上述第一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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