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确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後的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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