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有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所以用護照不可以領結婚證。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包括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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