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标的物須為動産或者不動産;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産或不動産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财産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産或不動産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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