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标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标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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