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可以用文字記載,也可以拍照、錄像、繪圖或制作模型等。勘驗人應當将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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