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如胎兒出生時死亡,其由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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