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币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禁止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币圖樣。因此,制造、出售或使用人民币式樣商品的人或商家屬違法。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給予警告,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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