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上班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可以注冊公司,也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