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内在聯系。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别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隻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緻,沒有矛盾。
5、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隻要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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