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裡,有人可能會因為信用卡逾期還款,以及還不上房貸、車貸等産生了負面的信用記錄,從而導緻被法院列為失信黑名單,進而被限制高消費。
很多人就會潛意識地以為,限高跟失信是一樣的,那麼限高等于失信嗎?限高和失信的區别是什麼?今天星琛律師為大家帶來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感興趣的朋友記得不要錯過。
限高和失信的區别是什麼?
"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失信"是失信被執行人的簡稱,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對象不同:
"限高"的對象是泛指一個群體,即是說,除了被執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
"失信"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本身。
期限不同:
一般來講,隻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
失信的期限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财産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限制内容、限制領域側重不同: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産和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解除條件不同:
限高人員隻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确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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