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門将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将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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