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因此,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登記事項時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必須按照規定的标準進行收取,而不能随意收費或擴大收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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