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将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别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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