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車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