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同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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