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緻并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并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