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保管責任,改變保管地點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保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該法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保管人違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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