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規定,哺乳期女職工正常上班的,工資按正常發放。
每天享有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及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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