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複》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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