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需要攜帶的材料包括:第一、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以及結婚證,以證明真實身份以及具有婚姻的事實。第二、攜帶免冠照片、以及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明确離婚屬于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的意思表示,并且對子女撫養、财産狀況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進行了一緻的約定。第三、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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