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的行政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實施。
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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