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可以終止支付撫養費:
1、父母喪失撫養能力,确實無法繼續支付撫養費的。
2、子女成年或者能獨立生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可以不給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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