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後是否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的問題,通常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即使離婚,仍可作為原配偶之受益人。理由是,受益權來源于保險合同之指定,并非源于雙方的夫妻關系,夫妻關系的不存在,不應當影響原配偶的受益權。再者,被保險人(本文中被保險人即原夫,下同)指定受益人時出于自願,在離婚後未對受益人加以變更,可側面證明被保險人并無更換受益人之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後,原夫或原妻不能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理由是:其一,夫妻離婚以後,在法律上已不具有夫妻關系,因此,原妻已不再是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我的妻子”,所以不能作為受益人。其二,原則上,受益人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夫妻離婚之後,雙方的姻親關系解除,原妻對原夫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能作為受益人。
這兩種觀點均有可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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