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但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僞進行核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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