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和提供工資明細(工資條),員工可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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