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特困戶救助證;
3、工會組織發放的特困職工證;
4、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5、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6、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8、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緻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9、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其它社會救濟、救助證明材料;
10、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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