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社區矯正以及思想教育,應當要遵循取保候審的規章制度: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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