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滞納金法律本質源于經濟學對于稅收定義。稅是納稅人對國家的負債。故而滞納金的本質是對欠繳稅款人加收的占用國家稅款的利息。滞納金計算與稅種無關,計算方法從滞納稅款之日起,至解繳稅款之日至,每天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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