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認罪書表示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認可,認罪書,是當事人對所犯罪行供認無餘,由公安人員代寫,寫完後讓當事人查看,記錄屬實後,由當事人按手印确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将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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