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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怎麼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6 00:28:41

  票據詐騙罪的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财物為目的是區别罪與非罪的重要标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别規定。如使用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彙票、本票、支票是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彙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确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僞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194條第1款規定,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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