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受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丢失招領制度的意見》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丢失招領制度。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确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2、意見表示,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3、按照此條規定,可以申請異地辦理身份證的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
4、而對于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确認身份的,公安機關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