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一種意見認為,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行政拘留時間應當以“時”為單位計算,執行時間滿24小時為1日;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拘留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不必拘泥到“時”。鑒于上述情況,陝西省公安廳曾專門就行政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請示公安部。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複》(公複字[2000]8号),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确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内,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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