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後會有兩種結果,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退回公安機關。
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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