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需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開始後,如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确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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