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急辭工的賠償問題,根據過錯方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别為:
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而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的,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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