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行使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内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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