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受讓人就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内容的合同轉讓下,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并将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這第三人即為債權受讓人。
債權轉讓過程中主體間的關系及稱呼的變化,債權轉讓之前,主體隻有兩個,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一個第三人,這個第三人也就是債權受讓人。
債權轉讓過程中,這三個主體的稱呼就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債權人稱呼為“讓與人”,第三人稱呼為“受讓人”,原來的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債權轉讓後,債務人仍是“債務人”,“受讓人”變為“債權人”,原來的債權人變為“無關人”,即其債權全部轉讓,如果是轉讓部分債權,“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成為“債權人”。
債權受讓人是債權轉讓過程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是與債權讓與人相對的一組法律概念,受讓人與讓與人概念是成對出現的,沒有讓與人就沒有受讓人,讓與人與受讓人的關系相當于賣者和買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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