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材料确有困難。依據《證據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材料确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适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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