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其布局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依照其服務半徑相對居中布局。
3、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宜聯合建設并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1hm2。
4、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服務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0.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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